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新疆珐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大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197号 原告:新疆珐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4002MA7866A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大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1103MA0UWUWR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110012256583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珐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大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新疆珐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珐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珐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2.20元,减半收取计3241.10元,由新疆珐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提·阿卜杜迪力拜尔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茹 则 古 丽 · 巴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