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2)辽740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在上诉期间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免交上诉费申请,本院审查同意其缓交案件受理费。庭审结束后,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向***邮寄送达了交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期限届满,***未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裴 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铎 书 记 员 马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