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1335号
申请人:赵喆毅,男,汉族,1997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辛村府前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72EW3H。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申请人赵喆毅与被申请人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喆毅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喆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水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