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256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府前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被告:新乡县大召营镇前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新乡县大召营镇刘大召村。
法定代表人:郜俊鑫。
被告:新乡县大召营镇人民政府,住所: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
法定代表人:段云伟。
原告***与被告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县大召营镇前高庄村村民委员会、新乡县大召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俊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