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执4358号
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浪环境公司)与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工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鲁工建设公司应支付卜浪环境公司货款592257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631.50元由鲁工建设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经卜浪环境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481执43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金 震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