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46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虞建华
书记员 杨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