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40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07839,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上兴村委周家村1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14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虞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