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4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07839,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上兴村委周家村1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并承担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承担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314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3331.11元,本院扣除本案部分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2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户籍地开展调查,未发现***下落,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表示自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控到33331.1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2500元)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 捷
审 判 员  周福岭
审 判 员  薛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海涛
书 记 员  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