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4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07839,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上兴村委周家村1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