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692号
原告:扬州兴通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浩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工业园***(日利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第三人:扬州市福中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兴通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浩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市福中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兴通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计3046元,原告未缴纳。
审 判 员 吴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