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1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沂市嘉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嘉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1081民初10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沂市嘉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81执1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成河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