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3822号
申请人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8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飞兵
法官助理 郭正卿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