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8301106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延伸段30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俊。
被执行人: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RQAE2T,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塘公路花园平安街1号-6。
法定代表人:陈丞。
被执行人:高国华,男,1971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高国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高国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蓬飞建设有限公司、高国华银行存款人民币35277.6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