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7177号
原告: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北京路以东欣欣路以北、津浦铁路以西东南印象城酒店**。
法定代表人:陈月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滕丙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慧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