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81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原告):江苏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被告):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新**华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保全人江苏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施 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楠楠
书 记 员 蒋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