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810号
申请保全人(原告):江苏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被告):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新**华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苏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070元,由申请保全人江苏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施 悦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楠楠
书 记 员 蒋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