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7240号
原告: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澄,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北京路以东、欣欣路以北、津浦铁路以西东南印象城酒店B-1-803。
法定代表人:陈月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松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文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梦瑶
书 记 员 孙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