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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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7157号
原告:浙江正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商务大厦1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J3Y59W。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沙路村南白沙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2CTU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正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同年10月28日,原告浙江正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波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99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正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房赤敏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