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81民初51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