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4民初116号
原告: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925210798B。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祁连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719086204A。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金塔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项目负责人,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原告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