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肃州区诚力欧式构件厂、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4民初216号
原告:肃州区诚力欧式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21AF26R,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中豪石材市场院内)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67年01月01日,身份证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方郡**212。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925210798B,地址: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原告肃州区诚力欧式构件厂诉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肃州区诚力欧式构件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肃州区诚力欧式构件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哈再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