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682号
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XXX。
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2022年12月16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69元,减半收取计4434.5元,由***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