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2财保28号
申请人:敦某,住所地酒泉市敦煌市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敦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敦煌阳关东路支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敦某已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敦煌阳关东路支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敦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