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民初1412号
原告:***,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元(***已交纳),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