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汇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136号
原告:广东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声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汇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航空新城规划展览馆****。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汇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金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 惠
书 记 员 黄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