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2217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延线高新孵化园1号楼B栋E-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松,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珣,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6号鸿基景苑2-7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锋,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婧炜,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复兴镇长江新村赤水市游客接待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杰,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号楼503室。
负责人:张怀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辉,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贵州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原告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原告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贵州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贵州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贵州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6196.07元,减半收取计13098.04元,由原告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81.65元,由反诉原告贵州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预收的22363.29元中的11181.6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彭 攀
审判员 袁波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睿
书记员 余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