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4371号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398813318Q。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8561254Q。
法定代表人:丰某。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