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702号
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石堆镇步云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辛晓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国,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兴园中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宝勇,经理。
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玉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