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717号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韩宝勇,任总经理。

被告:***,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