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895号
申请人: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宝勇,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16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1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