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兴园中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宝勇。

被告:**,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1468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共计2648元,由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