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兴园中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宝勇。
被告:**,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1468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共计2648元,由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