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8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兴园中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398813318Q。

法定代表人:韩宝勇。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冀1121民初89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至132000元。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