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78号
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923379,住址:周口市神农路北侧大庆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玉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基督教协会,统一代码:51411600777981434X,住址:周口市开发区银珠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鑫,系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若泉,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基督教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祖宏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