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4086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西侧神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玉华。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