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535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
市裕安区青山乡戚塘村浦塘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红,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神农路北侧大庆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923379。
法定代表人:郑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玉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远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