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与周口长城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02民初10220号 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神农路北侧大庆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9233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长城医院,住所地周口市太清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00MJG67378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彬,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执行院长。 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长城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口长城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46225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7530元由被告承担。 事由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房屋及土地租赁关系。2016年5月5日、2017年7月29日、2019年7月1日双方相继签订了系列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截至目前,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2462250元。就欠付租金问题,原告催款未果,为依法维权,特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周口长城医院辩称,没有意见,数额我们认可。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综合认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自2016起,原告与被告相继签订了系列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4622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的系列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因被告对欠付的租赁款2462250元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租金金额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长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租赁费24622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口长城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