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5854号 原告:***,女,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神农路北侧大庆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周口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北环路东段北侧金华夏公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1729910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周口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口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因需要收集新证据,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9.89元,本院收取25元,退回原告***4224.8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