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2执保60号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张店柳泉路71号(尚城大厦)6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11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鲁0322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11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