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4144号
原告:山东日鑫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五排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国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胜,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张店柳泉路71号(尚城大厦)631室。
法定代表人:曹如邦,经理。
原告山东日鑫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日鑫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日鑫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0100元、质保金8000元,支付自2020年1月18日起2022年3月30日的违约金16707.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向原告采购规格型号为MCW5-2030n的屋面通风天窗,合同价款为1584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了47000元货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并安装了天窗后,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支付63300元货款,剩余货款40100元、质保金8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施工淄博傅山集团物流仓储项目7#仓库项目向原告购买屋面通风天窗,合同总价款为1584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了付款方式,第五条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货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年利率15.4%;2、付款凭证两份,证明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0300元的事实,扣除已付货款,尚欠48100元未付;3、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聊天双方系原告公司法人李国彬和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曹修征,证明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告交付货物的事实。
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签订情况,被告***作为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属于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日鑫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100元、质保金8000元、违约金16707.8元以及自2022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8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日鑫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申请费720元,合计2140元,由被告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