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1号(尚城大厦)63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322执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玉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