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1号(尚城大厦)63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322执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玉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