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421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1号尚城大厦63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国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