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421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1号尚城大厦63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国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