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民初1277-1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318910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艺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