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26民初314号
原告:**1,山西省黎城县人,住所:黎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原告**1哥哥。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812730877U。
法定代表人:**3,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1与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1以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对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1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