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2198号
原告: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成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根,董事长。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爱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5号院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琼。
原告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第338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宋 晖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瑛曼
书 记 员 张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