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1156号
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振丰东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坤宏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