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3613-1号
原告:沈阳***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9-1号(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57499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9022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9654393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制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由原告沈阳***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926元,由原告沈阳***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祺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