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更、某某东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1564号 原告:***,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告:**更,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裕华区。 被告:***东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育才街槐底二区11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庚。 原告***与被告**更、***东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