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1564号
原告:***,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告:**更,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裕华区。
被告:***东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育才街槐底二区11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庚。
原告***与被告**更、***东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