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2605号
申请执行人:闫方群,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址青岛市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闫方群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2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9154.8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