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振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江清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敏,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振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鲁0211民初129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39438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冻结数额较低不足偿还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经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1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