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与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5781号

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范积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