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5781号
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范积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赛楠